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14号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同民发〔2023〕17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此次调整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标准由190元/月/人提高至200元/月/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半自理标准由470元/月/人提高至500元/月/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标准由940元/月/人提高至1000元/月/人。
二、资金保障
此次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要求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和省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中规定的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精准发放。
2、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摸清底数,严格按时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做到应补尽补。此次调整标准工作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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