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yunga/2023-001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12 11:25
标题: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冈区易地建设费收缴与支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云政发〔2023〕102号
时效: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冈区易地建设费收缴与支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11:25 来源:云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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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2023〕102号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冈区易地建设费收缴与支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委、局、办:

《大同市云冈区易地建设费收缴与支出管理细则(试行)》通过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进行完善并取得合法性审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大同市大同市云冈区易地建设费收缴与支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按规定符合条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方须按应建面积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费用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负责人民防空审批事项的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在前三种情况的基础上,不易进行结构和基础处理,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区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分布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予以审批。区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专家人选由区审批部门确定,其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建设项目应按照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一并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拆分项目。批准和经办人员应当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批准文件上签名,批准文件存档备查。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面积未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根据《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交纳易地建设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不能整改的,按照应修人民防空工程面积的造价,责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二)享受国家及省优惠政策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上述情形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税务部门。审批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并加盖审批章或单位公章。执收单位根据缴费通知单收取易地建设费,同时建立收费台账。

第七条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执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办会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执收单位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易地建设费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收缴的易地建设费,按照1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其余部分应先用于统一组织、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剩余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演习;

(四)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组织指挥基本业务费、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基本业务费、通信业务费;

(六)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购置、安装和维护;

(七)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

(八)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九)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十)人民防空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十一)国家、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防工程建设。

第九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对列入人民防空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条对使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按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定期与区财政核对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与区财政对账后的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市人防办。

第十二条区财政、区审计、区行政审批、区税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批准、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易地建设费审批、收缴、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区财政、区行政审批、区税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批准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12月4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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