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休学复学及延缓入学相关政策
以下内容选自《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转学
一、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市、区)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学生在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无法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转入户籍所在地教学水平相当的普通高中学校就学。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转学条件与转入地区对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相一致。
二、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证明、居住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核办。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15天之内办理。
转学成功后,转入学校依据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跨省转入山西的普通高中学生,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须提供转出地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
跨省转出的,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三、中小学校在规定班额范围内,如有空余学位可接收学生转入。无空余学位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能转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能转学。各地中考、高考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平常心:
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普通高中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四、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五、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延缓入学
第十一条 中小学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复学
一、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病提出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时可根据本人和监护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最多可休学两年。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休学,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允许休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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