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受理决定书
同云冈市监西韩岭投诉〔2025〕14号
谢志桂先生: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你关于对大同市云冈区同冀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火锅调料”的《投诉举报函》共1封(挂号信编号:信XB23635373945),称“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GB31644-2018第2.1项明确规定“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体、固态的产品”。而涉案产品采用的主要原料“花生、芝麻”并不属于是调味料,而是坚果食品,故涉案产品采用的执行标准GB31644-2018并不适用涉案产品,涉嫌无标准生产,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涉案商品在包装中醒目的标注“老北京麻酱料”,具有了明确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被举报人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的生产地均不在老北京,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技艺、水土、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技术、出厂标准等要素与“老北京”这一特定地区有实际联系,客观上涉案产品不属于产自老北京地区的麻酱料。被举报人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被举报人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且该行为也足以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真实产地以及质量造成误导,进而导致误认误购的假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所)决定受理。
(联系人:苏义飞,联系电话:0352-5053856)
特此告知。
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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