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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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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01 10:40
标题: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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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7-01 10:40 来源: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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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云冈市监西韩岭不立告〔2025〕14号

谢志桂先生: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你关于对大同市云冈区同冀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火锅调料”的《投诉举报函》共1封(挂号信编号:信XB23635373945),称“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GB31644-2018第2.1项明确规定“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体、固态的产品”。而涉案产品采用的主要原料“花生、芝麻”并不属于是调味料,而是坚果食品,故涉案产品采用的执行标准GB31644-2018并不适用涉案产品,涉嫌无标准生产,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涉案商品在包装中醒目的标注“老北京麻酱料”,具有了明确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被举报人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的生产地均不在老北京,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技艺、水土、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技术、出厂标准等要素与“老北京”这一特定地区有实际联系,客观上涉案产品不属于产自老北京地区的麻酱料。被举报人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被举报人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且该行为也足以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真实产地以及质量造成误导,进而导致误认误购的假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转由辖区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韩岭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处办。我局西韩岭乡所执法人员依据您提供的线索,对大同市云冈区同冀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168克“火锅调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大同市云冈区同冀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68克同冀“火锅调料”产品的配料表为:花生酱、韭菜花、腐乳、酱油、味精、蒜泥、虾酱、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符合执行标准GB31644-2018第2.1项明确规定“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体、固态的产品”。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此情况。其次,针对质疑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在包装中醒目的标注“老北京麻酱料”这一情况,该公司生产的168克“火锅调料”包装上,无论旧版和新版包装,都未标识“老北京麻酱料”这六个字,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被举报企业也提供了该产品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D-W25060638),证明该产品合格。

从举报角度,被举报人大同市云冈区同冀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被举报人大同市云冈区同冀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出该产品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合格,未发现被举报人有其他违法行为。鉴于无直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大同市云冈区同冀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如认为本告知书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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